是不是我已经主动放弃了和原公司签合同的机会,原公司也不会给我经济赔偿?
我是2001年11月应聘到公司,公司合同是一年一签定,距今年有6年工龄了。因为新劳动法颁布的原因。我有以下几点疑问:
(1):我符合第十四条(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的规定吗?我也没有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的情形。 如果公司不与我签合同,视为公司与我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2):今年12月31号我与公司合同到期″公司现在要求我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定合同。签定合同时间却必须固定在12月31号之前。这有什么问题吗?为什么要限制时间呢?
(3):如果我在12月31号之前和劳务公司签定了合同,是不是我已经主动放弃了和原公司签合同的机会,原公司也不会给我经济赔偿?
建议与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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