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再重新与外包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我不知道这样的做法对我们临时工有没有好处,我们能不能签?

然后再重新与外包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我不知道这样的做法对我们临时工有没有好处,我们能不能签?,第1张

我是2001年12月2日上班的,现在刚整6年,签订的合同是2008年3月份到期。我们公司现在要我们所有的临时工重新签订合同,公司说是2008年公司将临时用工外包到别的公司,原因是因为现在整个公司的人员工资太低,其中因为人工成本是固定的,将临时用工外包到别的公司,人员工资可以从经营成本或其它的成本中出,这样正式员工工资上升了,临时工工资也提高了。所以公司现在让所有的临时工先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再重新与外包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我不知道这样的做法对我们临时工有没有好处我们能不能签请专家帮忙解决一下。谢谢!

位律师回复

可以告的,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已经没有了关于“临时工”的规定,代之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而单位以超龄为由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即使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已经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应对不签劳动合同也不给予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的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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