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以上情況如果我拒簽合同被公司解雇我是否有權追討?
本人就業于一家玩具廠已有7年﹐在職過程中從未享受過加班費待遇(每天都加班3個小時以上﹐周六周日也一直加班)﹐保險才買了一個月﹐一直未簽過合同。
現有新勞動法對不簽合同有嚴格處罰﹐所以公司也與員工簽合同了﹐但合同及附件內容有很多條紋都是違法的和虛假﹐如2007年10月份以前的加班費已全部付清﹑工作時間根據大小月正班24天到27天不等﹑月薪是綜合工資﹐所以如果工作需要加班不另算加班費等等。
針對以上情況如果我拒簽合同被公司解雇我是否有權追討以前的加班費﹐要求按勞動法賠嘗及追討以前的保險費?
如果合同已经双方签字认可。你的要求就失去了赔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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