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对我这种情况是否适用,我是否可要求公司补偿二倍的工资及社会保险?
我从2006年10月进入现在公司到现在,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交纳社会保险,现在新劳动法准备实施,公司要求08年1月1日之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辞退。新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条对我这种情况是否适用?我是否可要求公司补偿二倍的工资及社会保险?
位律师回复你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单位还不与你订立劳动合同的,就适用,否则就不适用!北京律师祝永根电话:13141427548QQ:42282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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