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订合同的用工日是从06年8月开始还是从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开始算?
我从2006年8月进入现在公司到现在1年7个月,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交纳任何种类的保险,现在新劳动法准备实施,公司要求08-1-2之前4天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而且至今我们还没有看到过合同样本,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补偿以前的社会保险费用?我签订合同的用工日是从06年8月开始还是从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开始算?
位律师回复不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要求补交社保新签订的合同从签订之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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