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保兑保证金、催证(信用证)和审证(信用证)

信用证保兑保证金、催证(信用证)和审证(信用证),第1张

信用证保兑保证金、催证(信用证)和审证(信用证),第2张

信用证保兑保证金[Margin for Credit Confirmed]保兑行为信用证加保时所收取的保证金。当保兑行接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加以保兑时,需讲条件和取得保证金。保证金多少主要取决于开证行的资信,如果同意开证行免交保证金而对信用证加兑时,保兑行就要为开证行定下一个保兑控制额度,以不超过为限。有时保兑行对资信好的开证行要求以提供对等的保兑义务作为加保的条件。开证行向保兑行交付的保证金,最后转嫁由进口人负担。因此信用证是否需要加保是进出口双方在交易磋商时所争执的内容之一。
  催证(信用证)[Urge Establishment 0f L/C]出口商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催促进口商及时开立信用证的行为。买卖合同签订后,进口商应按照约定的时间按时开立信用证。但进口商在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困难时,往往会拖延开证。对此,出口商应通过函电或其他途径催促对方及时开证。有时出口商也可根据货源和航运等情况,催请进口商提前开证。催证工作应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办理。
  审证(信用证) [Examination of Letter of Credit]受益人对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内容进行审核的行为。进出口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时,进口商通过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应与买卖合同的规定相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现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的规定不一致。为保证安全收汇和顺利履行合同,受益人(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应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及时地对信用证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如发现不符,必须要求进口商修改。审核信用证的内容大致如下:(1/对开证银行资信情况的审核;(2)对信用证性质的审核,如必须是不可撤销信用证;(3)对生效条款的审核;(4)对信用证币别、金额的审核;(5)对付款期限的审核;(6)对开证人,受益人名称的审核;(7)对装运期、有效期和交单期的审核;(8)对信用证到期地点的审核;(9)对信用证所列商品描述的审核;(10)对信用证运输条款的审核;(11)对信用证保险条款的审核;(12)对信用证需要单据的审核。在我国,通知信用证的银行在收到信用证时,亦要先对信用证进行审核,审证时主要审核开证行的资信,索汇路线是否迂回以及开证行的负责条款是否明确。考试大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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