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
一、概念
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来货物而签发的收据。
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记名收货人是的收货人,承运人负责把货物交给收货人,不须收回该项单据。
它的基本作用是:
1、承运人收到由它照管的货物收据。
2、运输合约的证明。
3、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
二、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特点(与提单相比)
1、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背书转让。
2、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除单据上写明的收货人以外,他人不能提货。提单可以转让给任何一个受让人凭以提货。
3、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需提示该单据即可提货。
4、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条件下,银行不能取得货物控制权。
另外,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是近年来一种新兴的海运单据,它尚未纳入国际法范畴。
三、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提货程序
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按下列条件和程序提货:
1、签发一份正本给托运人。
2、在船抵卸货港前,船公司向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单。
3、收货人在目的港出示身份证明,并将已签署的到货通知单交给船公司的代理机构。
4、船公司代理据以签发取货单交给收货人。
5、船方查明收货人已将运费结清,办妥海关的结关手续,就可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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