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拼车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营运
家住某市A区的林某在B区工作,两个区相差较远,开车也要一个多小时,上下班颇为不便。通过拼车网,林某认识了公司附近一个做生意的小老板蔡某,蔡某经常因为进货出货的原因每天往返于A区和B区,时间上也和林某差不多。于是,林某和公司的另外两个同事就和他约好了上下班一起搭他的车子来回,蔡某象征性地收取一些费用,比自己开车方便,比坐公交省时还便宜,一个月200一人。有的同乘人为了能够更便捷地到家,让蔡某送到家门口一个月加个五六十元,蔡某也一一应允。因为考虑到经常有人搭车,蔡某还特地去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险。有一次,蔡某因为疲劳驾驶,撞了路边的护栏,导致车内二人受伤,随即蔡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认为蔡某的拼车行为构成了非法营运,私自改变了车辆投保时作为私家车的用途。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有偿拼车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营运?
张艺律师:非法营运应该是以盈利为目的,且面向不特定的受众。“有偿拼车”行为的发生是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正当利益需求。利益需求是促使人们之间发生法律关系的动力,也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拥有小车的家庭越来越多,交通拥堵越来越严重,能源价格飙升,城市停车位奇缺,使车辆运营和维护成本不断增加。“拼车”在方便搭乘人,减轻车主负担,缓解交通压力,节约能源等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可以说是顺应时代而产生,是市场资源配置的所推动社会资源合理流动。此案件中应该不构成非法营运,但不知算不算好意同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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