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在2008年1月与用人单位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签订为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

如果我在2008年1月与用人单位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签订为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第1张

    1997年6月30日参加工作,
    1997年6月30日签订的第一次劳动合同,期限3年,
    2000年6月30日签订的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3年,
    2003年6月30日签订的第三次劳动合同,期限1年,由于自身原因,合同未到期,我就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写了个自愿终止合同的协议。   
    2004年12月至2007年12月又与该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关系,但并没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我在2008年1月与用人单位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签订为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谢谢!

位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你说的情况如在08年之后你不能要求与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你的工龄不是连续十年,不符合“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北京律师:徐阳1580135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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