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在2008年1月与用人单位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签订为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
1997年6月30日参加工作,
1997年6月30日签订的第一次劳动合同,期限3年,
2000年6月30日签订的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3年,
2003年6月30日签订的第三次劳动合同,期限1年,由于自身原因,合同未到期,我就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写了个自愿终止合同的协议。
2004年12月至2007年12月又与该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关系,但并没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我在2008年1月与用人单位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签订为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谢谢!
你好,根据你说的情况如在08年之后你不能要求与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你的工龄不是连续十年,不符合“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北京律师:徐阳1580135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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