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劳动合同法,是则违反哪一章,哪一条,我能得到补偿吗,能则该如何索取?
您好!
我是广东东莞市凤岗镇一家日企的高级管理,在公司就业刚满10年(97年12月进公司).我想咨询以下问题,请给予帮助,谢谢.
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所以我想08年元月份辞职:
1.周六上午是义务上班(无加班费),下午休息.(劳动法是5天制吗?)。
2.因员工多,吃饭要分两批,因此每两个月每天多义务上0.5小时.(等于一年要义务上班0.5小时×22天×6个月=66小时)。
3.关于我的社保,公司是04年才开始给交的。(97年~03年间无)
请问以上3点是否违反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是则违反哪一章,哪一条?我能得到补偿吗?能则该如何索取?
请哪一位老师百忙之中抽点时间,指点迷津,谢谢。
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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