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案情是:我于2007年6月28日下午5点左右在荣昌某餐厅上班时因看见地面有水?

具体案情是:我于2007年6月28日下午5点左右在荣昌某餐厅上班时因看见地面有水?,第1张

具体案情是:我于2007年6月28日下午5点左右在荣昌某餐厅上班时因看见地面有水,所以跑出去拿拖耙,因在4点过一点的时候开完班前会时进来时进餐厅的玻璃门没关,所以我跑出去拿拖耙时没注意(玻璃上也没有《小心玻璃》等提示,那时还没开业,准备开业),就一头撞到玻璃上,导致我头两眉中间和右眉上侧各一条伤口,右手肌腱段了三跟,在医院住院13天,于7月10日出院。出院后头上伤口好了但是已破相,右手也没以前活动,手臂打直了右手不能往上翘。现在也是这样。 (老板一工拿了5500元,在医院一工用了4600左右,剩的钱拿了500元给我做营养费,其他的400多元我拿他他不要)

位律师回复

可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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