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在仲裁请求中我将“支付社会养老保险金”改为“补缴社会养老保险金”,可以吗,有法律根据吗?
你好,我在宁波的一家企业上班3年了,2007年9月18日我辞职了,9月24日我向劳动局提出仲裁,在仲裁请求中我写了“支付社会养老保险金”,11月22日由于诉讼主体错误而撤诉,12月6日我再次提出仲裁,但是,由于劳动局说不可以写“支付社会养老保险金。所以在仲裁请求中我将“支付社会养老保险金”改为“补缴社会养老保险金”,可以吗?有法律根据吗?
位律师回复有法律依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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