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4.3入职人员,签过两次合同:
04.3--07.3/07.3-2012.3
04.3-06.12 交纳四险无医疗保险---- 一阶段
07.1--现在 交纳五险有医疗保险---- 二阶段
大连市规定04年开始公司必须为非农员工交纳五险(重在医疗)在二阶段中,公司已经从工资中扣除了医疗保险金额,但是个人帐号中却无公司交费记录个人交费亦无。
现在, 我想在2月份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那么:
1。我可否要求公司支付我经济补偿金?
2。可否要求公司补齐一阶段中的医疗保险,另滞纳金由哪方负责?
3。解除合同后,无失业证,可否申请失业保障金?
位律师回复
应当依照社保部门的规定缴纳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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