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就走人只有这点是明确的,请问这样公司做合理吗,我们的利益是否有影响?
你好!我在东莞厚街的一家公司做了2年。在这之前公司从来没有和我们签过什么劳动合同。但是这两天公司却给我们每个人发了一本劳动合同,要我们与其签约。日期必须是2007年12月17日。我们知道在21号2008年新的劳动法就要颁布了。而我们合同里面的内容包刮薪资最低底薪还明显是2007年东莞劳动法所要求的。而公司也无明显有力的解释这一情况。不签就走人只有这点是明确的。请问这样公司做合理吗?我们的利益是否有影响?
位律师回复公司这样做是合法的。如您认可,请点击采纳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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