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产检假规定,第1张

女员工产检假规定,女员工产检假规定,第2张

2012年4月14日起,国务院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也称女职工产假。下面,马网百科整理了《女职工产假规定》。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劳动法关于产假的规定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按照下列条件确定:正常生育的,给予90天产假,其中产前需要安排适当休息天数的,计入90天产假;如遇早产或延期分娩,按90天计算;遇难产或双胞胎,产假增加15天。根据相关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这一规定并没有限制产前检查的次数,即只要是正常的、必要的,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不能算作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

北京市产检假规定

单位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减少其劳动定额。怀孕女职工按医务部门要求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工作时间,按出勤对待。

上海市产检假规定

产假一般半天,算正常出勤,也就是发全薪;医生会根据实际情况,在每次检查后预约下一次检查日期。按照这个日期,一般是9-10次。如果当天需要多做检查,也可以考虑一天。

广州市产检假条例

怀孕的女职工,从怀孕第六个月起,应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每次检查应给予半天脱岗时间,按工作时间计算。

最后提醒准妈妈们,现在有些企业把怀孕女职工上班时间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病假、缺勤等。,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准妈妈需要了解当地关于产假的规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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