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业户利润总额的核算
利润总额是指个体业户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财务成果,它由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组成。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是指产品销售收入减去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和期间费用,加上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组成。
投资收益是指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利、债券利息以及债券到期收回或转让取得的款项高于实际投资数额的差额等。
利润的核算是通过设置“本年利润”科目进行的。按照规定,每月终了个体业户应将所有的收入和成本费用科目的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进行比较。举例说明:
例1:某个体业户本月末有关科目余额如下
产品销售收入 50000
产品销售成本 30000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300
销售费用 400
管理费用 1000
财务费用 600
其他业务收入 2000
其他业务支出 1500
营业外收入 700
营业外支出 200
(1)结转各类收入
借:产品销售收入 50000
其他业务收入 2000
营业外收入 700
贷:本年利润 52700
(2)结转各类成本费用
借:本年利润 34000
贷:产品销售成本 30000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300
销售费用 400
管理费用 1000
财务费用 600
其他业务支出 1500
营业外支出 200
上述结转后,用本年利润借方同贷方发生额进行比较,实现利润为18700元=52700-34000,如果借方大于贷方则为亏损,年终将“本年利润”科目的余额全部结转到“利润分配”科目。举例说明:
例2:将全年实现利润18700元,结转“利润分配”科目。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18700
贷:利润分配 18700
如果本年利润为亏损,上述分录相反。
四、利润分配的核算
个体业户实现的利润,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作了明确规定,故不再赘述。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本文只就应纳税额的计算和会计核算予以说明。
个体业户缴纳所得税的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上述公式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同会计计算的年利润额有一定的差额,主要是按税法规定要扣除不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费用额。如:个体业户的工资、各种罚款、捐赠、用于家庭的支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的其他支出等。举例说明:
例3:某个体业户年实现利润36000元,按照税法扣除不允许在税前列支项目共计12000元,计算应纳所得税。分录为:
应纳税所得额=36000+12000=48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48000×30%-4250=10150(元)
(例中4250元为速算扣除数)
借:利润分配——个人所得税 10150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10150
个体业户所得税后的利润可用于分配。举例说明:
例4:将税后利润25850元=36000-10150。取出5850元个人消费,另20000元,留作经营资金。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 25850
贷:盈余公积 20000
现金 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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