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提交辞职申请的三十天到期,公司没有办理离职手续给我,不批准我走,我该怎么办?
新劳动发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我现在在外地出差,无法回上海以书面形式辞职,公司说以E-mail形式辞职,也可以!请问律师:如果我以E-mail形式辞职,是否也是三十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效率嘛?
公司还要求我,等我目前这个项目结束再走,据我了解,三十天内这个项目还不能结束,如果我提交辞职申请的三十天到期,公司没有办理离职手续给我,不批准我走,我该怎么办?
可以通过E-MAIL形式递交辞呈,也是提前30天,有法律效力。只要你提前30天申请,30天后公司批准不批准,你都可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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