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综合辅导:产地证说明及其分类
一、产地证明书主要内容:
1. 进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2. 商品唛头和编号;
3. 运输方式和航线;
4. 商品名称、数量和重量;
5. 证明书等。
二、产地证明书的类型:
根据签发者不同,产地证明书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 商检机构出具的产地证;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局(CIQ)出具的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GSP Form A)、一般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2. 商会出具的产地证;
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出具的一般原产地证,简称贸促会产地证(CCPIT Certificate of Origin)
3. 制造商或出口商出具的产地证。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应该提供哪种产地证,主要依据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一般对于实行普惠制的国家出口货物,都要求出具普惠制产地证。如果信用证并未明确规定产地证的出具者,那么银行应该接受任何一种产地证。但对波斯湾和红海等地区国家出口货物,习惯上使用贸促会出具的证书。除此之外,通常都由商检局或出口商(或制造商)出具产地证。
三、常用产地证介绍:
(一)、普惠制产地证
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简称普惠制(GSP)。是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在经济、贸易方面一种非互惠的特别优惠待遇。即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或半成品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予以免征或减征关税。普惠制于1970年有联合国贸易开发会议第四届优惠特别委员会推行实施。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可以扩大出口,多创外汇,加速经济发展、促进产业工业化。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已有保加利亚、澳大利亚、新西兰、比利时、捷克、挪威、瑞典、波兰、奥地利、匈牙利、法国、德国、荷兰、瑞士、卢森堡、英国、爱尔兰、希腊、美国、加拿大、日本、丹麦、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家给予我国普惠制优惠待遇。对这些国家出口货物,必须申请提供普惠制产地证,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
(二)贸促会产地证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简称中国贸促会,是中国同世界各国经济贸易关系发展的全国性对外民间组织。凡规定由贸促会或由商会等民间商业组织提供产地证明书时,均可使用中国贸促会产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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