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仲裁是2008年开庭的的话,原追讨的补偿金将会依照新的劳动法第82、87条裁定吗?
律师:您好,我想请教3个有关补偿的法律问题。
是这样的,我今年7月入职,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保,在11月1日公司给我出具了解聘通知书,并要求马上办理交接手续,工资在11月11日给我,而补偿金却在11月20号补偿了1月工资给我,但公司没有提早1个月通知我,我也没有违规,我想再追讨回1月的补偿和补办回社保,所以想请教一下:
1、请问我应该在什么时间内向劳动部门,劳动检察投诉还是仲裁呢?
2、如果12月底申请仲裁的话,可以按照新劳动法要求重新补偿工资和社保吗?
3、仲裁是2008年开庭的的话,原追讨的补偿金将会依照新的劳动法第82、87条裁定吗?
你需在11月1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否则将不予以受理,单位的做法没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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