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综合辅导单证相关知识:内销合同
农 副 产 品 购 销 合 同
供方:
晋州市光明食品厂
合同编号:
DS2001NH205
签订时间:
2001年5月15日
需方:
上海大光明食品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上海/晋州
一、产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金额、供货时间:
产品名称
品种规格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总金额(元)
苹果酱罐头
每箱24听,每听340克净重
吨
17
6500.00
110500.00
草莓酱罐头
每箱24听,每听340克净重
吨
17
6500.00
110500.00
合计
吨
34吨
221000.00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2001年5月25日之前工厂交货。
合计人民币(大写)
贰拾贰万壹仟圆整
备注:
1. 需方凭供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及相应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在供方工厂交货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款。如果供方未将有关票证备齐,需方扣除17%税款支付给供方,等有关票证齐全后结清余款。
2. 所有生产的罐码采用暗码打字方式,不得在罐盖上显示生产日期。
3. 本合同经双方传真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二﹑质量标准:品质符合国家出口标准及本合同附件之规定,在国内外因生产品质问题引起的一切损失及索赔由供方承担,质量异议以本合同产品保质期为限。
三﹑验收标准﹑方法及时间地点: 需方根据本合同质量标准在发货前验收,同时供方须提供出口商检换证凭单及商检证,商检证上显示货物经过金属探测仪检测。
四、检验及检疫的单位、地点、方法、标准及费用负担:由需方代理根据本合同附件之规定在发货前验收,由供方承担出口商检检验费用。
五、交(提)货地点及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由需方指定的船公司派集装箱到工厂仓库提货,集装箱费用由需方承担。
六、超欠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本合同的数量及金额有10%±公差。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供方根据需方要求承印符合出口质量标准的纸箱,费用由供方承担,同时保证内衬的塑料袋质量达到出口标准,不得有破损发生。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详见备注1及2。
九、违约责任:违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5%违约金。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法院仲裁地在需方所在地。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供 方
需 方
鉴(公)证意见
单位名称:
晋州市光明食品厂
单位名称:
上海大光明食品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河北省晋州市光明路229号
单位地址:
上海市邢家桥85号置地大厦2901室
法定代表人:
钱明江
法定代表人:
李松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0311-4325477
电话:
021-4692253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320102134772621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市建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
帐号:
295886528
帐号:
295827581253
鉴(公)证意见(章)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00001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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