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表示双方同意对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了我,请问这样对吗,我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则表示双方同意对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了我,请问这样对吗,我能否获得经济补偿?,第1张

我在一家美资企业工作,合同签的是2006年11月29号到2007年11月28号,合同过期之后,人事部没有续签合同。12月7号人事经理忽然跟我说,因为公司效益不好,美国总公司需要裁员,所以合同就不续签了,让我到2008年1月6号可以离职。我向人事经理提出额外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人事经理以合同中规定“本合同期满前,双方愿续签合同的,应于期前一个月双方协商续签合同事宜,若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为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一个月作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未续签合同,则表示双方同意对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了我请问这样对吗我能否获得经济补偿谢谢~~

位律师回复

 你有权锋利一个月的工资和与工作年限相适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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