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表示双方同意对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了我,请问这样对吗,我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我在一家美资企业工作,合同签的是2006年11月29号到2007年11月28号,合同过期之后,人事部没有续签合同。12月7号人事经理忽然跟我说,因为公司效益不好,美国总公司需要裁员,所以合同就不续签了,让我到2008年1月6号可以离职。我向人事经理提出额外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人事经理以合同中规定“本合同期满前,双方愿续签合同的,应于期前一个月双方协商续签合同事宜,若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为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一个月作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未续签合同,则表示双方同意对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了我,请问这样对吗,我能否获得经济补偿?谢谢~~
位律师回复你有权锋利一个月的工资和与工作年限相适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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