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资格考试综合指导

单证员资格考试综合指导,第1张

单证员资格考试综合指导,第2张

(五)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后必须签发承保凭证,此项凭证是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即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在被保险货物受到保险凭证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它是被保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在CIF和CIP交货条件中,它又是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的出口单据之一。
保险单据的种类有: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俗称大保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除写明被保险人的名称、被保险货物的名称、数量或重量、唛头、运输工具、保险的起讫地点、承保险别、保险币值和金额、赔款偿付地点、出具保险单的日期等项目外,还列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各自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
保险单如同指示性的海运提单一样,也可由投保人按照信用证规定或由被保险人背书后随物权的转移而转让。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均出具保险单作为出口贸易的保险凭证。
2、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一种更为简化的保险凭证,保险公司只在出口公司的商业发票上加盖印戳,并注明保险编号、险别、金额、其他项目以发票所列为准。这种凭证不能转让,目前仅用于港澳地区托收单据,以及香港地区中资银行港币来证单据。
3、预保合同(Open Cover)。又称总保险合同(Open policy),是一种长期性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承保货物的范围、险别、费率、责任、赔款处理等项目,凡属于合同中约定的运输货物在合同有效期内自动承保。
4、保险通知书或保险声明书(Insurance Declaration)。在CFR、CPT或FOB、FCA出口交易中,保险由进口商办理。有些进口商与国外保险公司订有预保合同,其具体做法与第三种预保合同类同,其差异是必须在货物装运前备妥。近几年来为了简化手续,有的出口公司已征得银行同意,以商业发票代替上述格式,但必须在该发票上加注“INSURANCE DECLARATION”以及信用证规定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信用证所订条款要求提供“ACKNOWLEDEGMENT OF THE INSURANCE DELARATION”,这应理解为国外保险公司对我保险通知的确认书,它需要在保险通知书发出后,经过一段时间才能从国外寄回,如把它作为结汇单据之一,势必影响及时结汇,对出口方是很不利的,原则上我们不予接受,应修改为由出口商提供的保险通知书副本为议付单证之一(COPY OF SHIPPER’S INSURANCE DECLARATION)。
5、批单(Endorsement)。批单是指在保险单出立后,因原保险内容不符信用证或合同的要求,保险公司应投保人要求而签发批改内容的凭证,它具有变更、补充原保险单内容的作用。保险单一经批改,保险公司需按批改后的内容来承担责任。因此,批单是保险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批改内容如涉及投保金额的增加或保险责任的扩大,保险公司只有在证实货物未发生出险事故的情况下才同意办理。日常工作中,保险单已寄往国外开证行或国外客户,一时无法退回,才出批单予以更正。批单原则上须粘贴在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作为保险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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