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没有留只有近几个月才有留,请问如离职不做的话如要他赔偿以这几个月的基数要求公司赔偿可以吗?
律师您们好:
我进公司有10年了,我现在的工资是2000元/月。以前加班费只有1.5元/小时从今年10月份才提到2.5元/小时。每月才休息两天,且这两天要经过上级同意才能休。如不休才给15元一天,从今年10月份才提到20元一天。这厂发工资时只有一张没有月分显示的工资明细小纸条。上面有加班时数和不公休天数的补贴金。以前没有留只有近几个月才有留,请问如离职不做的话如要他赔偿以这几个月的基数要求公司赔偿可以吗?还是要最低留最近十二个月的工资条,以最近十二个月的工资条的明细表作为证据,以此这为赔偿的基数。
聘请律师计算数额,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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