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包括一個月未提前通知費用是嗎,是不是08年已簽的合同暫未履行可以不賠付?
員工為05年3月入職,07年12月31日合同期滿,現已續訂了08年1月至12月合同期,現因公司07年12月20號左右搬廠,部分人員無法分流,需裁員,請問公司該如何支付員工賠償金?08年已續簽的勞動合同現需裁員,要賠嗎?按該員年資應賠償多少剛剛查律師說賠三個月,這包括一個月未提前通知費用是嗎?是不是08年已簽的合同暫未履行可以不賠付?
位律师回复如果,公司在12月30日,终止与您的合同关系,公司不需要补偿。即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用工之前用人单位仍无需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