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两种可约定违约金的情况)该条款到2008年1月1日后是否还有效?
请问律师,公司与我合同中约定“若劳动者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则应当向用人单位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两种可约定违约金的情况)该条款到2008年1月1日后是否还有效?
位律师回复仍然有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不产生约束力。上海鲁培栓律师为您排忧解难,请点击“采纳意见”,携手并进,共捍权益。
请问律师,公司与我合同中约定“若劳动者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则应当向用人单位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两种可约定违约金的情况)该条款到2008年1月1日后是否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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