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按份额是否享有所有权,合同中没有约定,请问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吗,物权法实用这种情况吗?
我于2007年元月份购买了一套多层住房6楼,已经签订了房产公司的购买合同,并交了预付款6万,原规划设计:有一条步行街,小区内有地下车库,小区大门为台阶上小区,车库上面为绿化带,多层住宅底层为商业用房。2007年11月通知我们规划有变动,要我们重新签订合同,变更楼层,现在新图纸,步行街被占用修建商业房,房顶搞绿化,多层住宅楼二楼增加一层商业房,车库顶再增加一层商业房,商业房顶才搞绿化,大门重新设计,台阶没了,增加电梯到现在的3楼,电梯管理费进入物业管理。
请问我们对签订合同后开发商重新增加的商业用房是否为住户共有,并按份额是否享有所有权?合同中没有约定,请问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吗?物权法实用这种情况吗?
步行街如果是属于小区内的公用通道,开发商的行为侵犯了业主建筑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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