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我们和别的性质(全民事业)职工区分开来,所享受的待遇远远低于非征用工,请问这是否符合法律精神?
我们是1982年进芜湖燃气公司的土地征用工,长期从事有毒有害的一线工种,在此次的事业单位改制中,将我们和别的性质(全民事业)职工区分开来,所享受的待遇远远低于非征用工,请问这是否符合法律精神?谢谢!
位律师回复不符合法律规定,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我们是1982年进芜湖燃气公司的土地征用工,长期从事有毒有害的一线工种,在此次的事业单位改制中,将我们和别的性质(全民事业)职工区分开来,所享受的待遇远远低于非征用工,请问这是否符合法律精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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