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我每月领250元房租费,作为母亲的生活费,可从这月说不给我了,说是没有权利,是真吗?
我的奶奶以于1927年病故,当时父亲3岁,生在桂林。后来爷爷另取,又生了7个子女,父亲长大后,因与他们关系不太好,就与母亲回老家农村去了,于今年1月病故,爷爷也已死,现在桂林有房屋四处,其中门面一间,三套住房,小叔已住到一套,其它用来出租,月租可收2100元,原来我每月领250元房租费,作为母亲的生活费,可从这月说不给我了,说是没有权利。是真吗?
另我听人说:象我们这样,可以继承爷爷的一半财产。所以想咨询一下,是否可以。麻烦了,谢谢。
如果是你爷爷的遗产,你们可以依法继承。但是,继承份额要视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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