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这个有关规定是怎样的?
我的朋友被单位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主要理由解聘,原合同到2007年底到期,本人也同意,但单位没有提到经济补偿问题。因为新劳动合同法要到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所以他不能按新规定按每一年工龄补偿1个月工资的标准。
而老的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只提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我想知道这个有关规定是怎样的,以便向单位提出要求。
非常感谢查律师在百忙中为我解答。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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