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期间,我妻子怀孕生子,是否可以要求补偿我的生育保险?
我从06年4月就到了这家事业单位,期间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单位一直推说领导没有签字为由拒绝,一直未签定劳动合同。直到07年10月,人事上才拿来07年1月1日至07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当时问了人事,说之前06年底合同之后再补签,而且保险从我开始进单位之日算起。所以没多想就签了07年的合同。现在人事上说的我没有明确的书面答复。
请问,如果单位给我办理保险从07年算起,那我之前的权益有法律依据来保障吗?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补交这两年的保险及保险滞纳金?另外,期间,我妻子怀孕生子,是否可以要求补偿我的生育保险?
在此,对您的热心解答致以衷心的感谢!
可以要求补缴,但是你要证明07年以前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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