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试用期三个月内不是可以说了吗,现在可以用综合不过关来开除我吗,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李律师您好!我在于2008年4月份进公司的,一直到2008年11月5日公司才给我签合同,签了一年,就是有固定期限:从2008年11月5日起至2009年11月5日止,但是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找借口说我个人综合不过关,被淘汰,如果我个人综合不过关的话,在我试用期三个月内不是可以说了吗?现在可以用综合不过关来开除我吗?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谢谢
如你所述,综合不过关,我认为应该是绩效不良,也即你不胜任工作,而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直接将你开除,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承担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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