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检假规定,第1张

上海市产检假规定,上海市产检假规定,第2张

在国家劳动法中,它是职场准妈妈最关心的问题,不仅关系到准妈妈的福利,也是职场准妈妈的保障。那么,上海的产假是怎么规定的呢?

1.根据国家劳动法的规定,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的产假,按照下列情况确定:

2.正常生育的,给予90天产假。如果要求在分娩前安排适当天数的休息,则休息天数应计算在产假的90天内。

3.提前交货或延期交货应按90天计算。遇难产或双胞胎,产假增加15天。

4.根据相关规定,怀孕女职工应当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即只要是正常的、必要的,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无法统计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

5.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进行怀孕确认、生育指标申请、生产培训等。

6.怀孕第6、7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

7.怀孕第8个月,可以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的,可享受4天假期,但2天已计入孕前假。

8.其中,上海劳动法规定,怀孕女职工半天产检的,算作正常出勤,支付全额工资。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于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但其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所申报的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的生育津贴不等于产假工资,所以有一个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会支付的高一些。

劳动法没有统一规定产假的次数和天数。产假按照医嘱执行。只要医生认为有必要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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