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从人才中心调出,我想问的是1999放档案至档案调出这段时间的可否计算进工龄,可否连续计算?
声明一下:我不是没有工作安排只将档案放在人才中心的那种,我是1999年毕业后进入法律服务所工作的,司法局叫我们将档案放在人才中心的,我交了人事代理费的,我1999年下半年至2003年10月在法律服务所工作,签订了聘用合同的,我自己从2002年开始交保险的,2003年10月考进法院从事速录员工作,2007年考取了聘任制书记员,档案从人才中心调出,我想问的是1999放档案至档案调出这段时间的可否计算进工龄,可否连续计算?
位律师回复不算工龄,不可以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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