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有强调在试用期没有,但是我已经过试用期了,请问能要到吗?
我曾经问过这个问题,当时给我的答复是可以,我问公司的时候,他们给我的回复是:
″按照合同,公司和个人都有权利在一个月之前以书面的形势提出中止雇用合同。所以你的合同终止函是于11月1日签发。而合同的最后工作日是11月30日。 因此并没有违反原定的雇佣合同。 不应该涉及经济补偿。″
请问这种说法对吗?合同里面有涉及到提前30天解除的问题,但没有注明如果提前30天那么就没有经济补偿。但有强调在试用期没有。但是我已经过试用期了,请问能要到吗?
如果是单位提出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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