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以一个月的工资把我给打发啦,我心不甘呀,难道在现在社会之中就没有保护像我这样的弱势力的机构吗?
各位律师!
我是一位在河南省省属一所中专学校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从2001年起在该单位从事工作。现在学校因改革和经济困难为由,今年九月份把我清退啦。清退时只给我多发了一个月的工资。还要我签一份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书。因此,我向学校人事部门提出要学校为我补交“三金”以及劳动补尝金。人事部门说他们管不了,让我去找学校领导。领导说,这是学校集体作出的决定,只能发给我多一个月的工资做为补尝。“三金”没有,领导还说,就这么办,想去哪告就去哪告。
在此我想问问各位专家,现在很多企业都在这样做,但是人家都得到了应得的那份补尝金。难道在新的劳动法出台之前,学校就应该因各种理由把我清退吗?我在该单位辛辛苦苦工作了快七年之久,就以一个月的工资把我给打发啦。我心不甘呀,难道在现在社会之中就没有保护像我这样的弱势力的机构吗?我该怎样拿回应该属于自己的那一份血汗钱!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