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用“必须”这样的词汇,计生部门这种把条例扩大化使用的行为是否侵犯公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你好,李永建律师:
您好:本人08年生子,在给孩子办理户口及独生子女证时被当地计生部门告知必须强制进行节育手术才能办理。在查询了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后,发现其中有这样的规定: 第十八条凡有生育能力而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都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倡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妇女放置宫内节育器,已有两个以上孩子的夫妻一方落实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想跟您咨询一下,这里的“提倡”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妇女放置宫内节育器是不是说公民有选择其他避孕方式的权利?如果是强制性的,为什么不用“必须”这样的词汇?
计生部门这种把条例扩大化使用的行为是否侵犯公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强制节育是违法的。陈洪颖:13918762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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