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立了也要把银行作第二被告,到时候银行说你没有还款,还是要给你中止了,起诉银行又依什么理由呢?

就是立了也要把银行作第二被告,到时候银行说你没有还款,还是要给你中止了,起诉银行又依什么理由呢?,第1张

各位律师你们好!我有一事急求,其情况是这样的:1998年3月我妻子到房产局用我的房子(婚前的)到房产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给了银行,抵押存续期间为1998年3月至1999年3月止。并在银行贷了5万元,贷款期限为半年,即1998年3月至1998年9月止。最后的催款通知书的还款为2000年的8月。其后再也没有找过我们催款,也再没有办过任何延期的抵押手续,只到2004年12月由银行的下属单位起诉到法院要求我还款。经过3年的诉讼,最后因银行没有缴纳诉讼费,法院于2007年5月裁定银行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在有人要买我的房子,我就找房产局要求注销他项权证,解除抵押,返还房产证,可是,房产局说:你没有还款,我们就不能注销和解除抵押,同时也不给我书面答复。现在也过了法定的15天注销权属证书时间。我现在向法院起诉房产局不作为,可是法院行政庭说:他们不好立案,就是立了也要把银行作第二被告到时候银行说你没有还款还是要给你中止了。起诉银行又依什么理由呢? 房产证又在房产局押着。我现在也不知该怎么办,特向大家请教!先谢谢您们了!

位律师回复

请注意:“最后的催款通知书的还款为2000年的8月。其后再也没有找过我们催款,也再没有办过任何延期的抵押手续,只到2004年12月由银行的下属单位起诉到法院要求我还款”从中可以看出已经过了主债权的诉讼时效,边抵押物的请求时效(主债权诉讼时效满后的二年之内)都过了,所以可以看出对方的债权已经无法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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