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期的延长很不合理,请问,试用期后的工资我有权要求公司给加工资吗,公司这样算违反劳动合同吗?

无限期的延长很不合理,请问,试用期后的工资我有权要求公司给加工资吗,公司这样算违反劳动合同吗?,第1张

你好,周泽信律师:
本人于08年7月15日应聘到一家模具公司做文职工作,面试时,主管给我面谈的条件是2个月试用期,试用期过后,看表现加工资,在9月底,主管有填写试用期通过的表格,文件是从10月份开始生效,本人也在9月底签了2年的劳动合同,但是,10月份并没有加工资,(劳动合同至今未见,说是我们签了以后给劳动局,再到我们手上一份,可现在都没见着)有的同事就说,他们也是4个月才加的工资,所以我就没有追究,可现在已经发11月份的工资了,还是没加,那下个月就更不可能加了,因本人个人原因于09年1月8日离职,而提前一个月写离职申请,现在离职书已经交上去了,就更不可能加了,这样算下来,本人在这家公司做了近6个月,都还是拿试用期内的工资,本人觉得,如果我的表现不好,你可以直接给我说延长试用期,而现在是不声不响,无限期的延长很不合理请问试用期后的工资我有权要求公司给加工资吗,公司这样算违反劳动合同吗?

位律师回复

对试用期的期限法律是有规定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工资标准,主要看单位与你是如何约定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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