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承担相当于劳动者一月工资总和的违约金”,请问在该法生效后,该条款还有效吗?

要承担相当于劳动者一月工资总和的违约金”,请问在该法生效后,该条款还有效吗?,第1张

   请问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除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这违约金。
   我与单位在2007年7月签订的合同中规定“若劳动者在合同到期前提出辞职,要承担相当于劳动者一月工资总和的违约金”请问在该法生效后该条款还有效吗
   请赐教!谢谢!

位律师回复

不生效,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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