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5年2月进入公司,08年2月新签了合同,为期3年,但是11月底的时候公司要裁员,通知我合同到12月底接触,给我相当于4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我的问题是
1)不知道08年前和08年后劳动法变更后,赔偿金有什么变化,公司赔我4个月的赔偿金是否合理?
2)这部分赔偿金是否要上税?
3)我08年12月份的工资公司应该照常给付吧?正常扣去个人所得税吧?
4)我07年未休的年假公司应该按照什么标准给我赔偿?是否要扣税呢?
5)我上过失业保险,不知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申领失业保险?
多谢各位啦
位律师回复
你好,如果是合法解除,应当赔偿4个月,另外公司应当提前通知。不需要上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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