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认为不予立案,请问派出所这样做是否正确,难道单位不追究嫌疑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盗窃吗?
我单位的宿舍门窗被人撬走,里面的我个人财产也被洗劫一空,而同时相邻的单位办公室的门窗也被撬走,单门窗就有几千元。我个人的物品有三四千元。而门窗被撬盗者装在正建中的寺院的房屋上,我报案后,派出所将嫌疑人和我都叫去做了笔录,也将被盗现场和安装在撬盗者正建中房屋上的门窗拍了下来。而嫌疑人只承认撬了门窗,拒不承认盗了我的屋内的东西,派出所认为我东西少了证据不足,单位因为办公室移至他处,认为那里的门窗没用,又不追究嫌疑人。
现距我报案已有二个多月,派出所认为不予立案。请问派出所这样做是否正确?难道单位不追究嫌疑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盗窃吗?
个人认为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涉嫌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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