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是要帮员工买保险的吗,我若考公司我的保险帐号他们说不出来是不是就可以证明我是在试用期内?
在这家公司工作了一个多月,当初说好第一个月试用,第二个月转正,未签劳动合同,包括我辞职在内一切都是口头形式,没有任何书面文字。我十天前辞职,现在要走,公司说要提前一个月或等公司招到人才能走,这样合理吗? 我是胃部不适辞职的,公司说算我自动离职,不结算工资,我要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我找过仲裁委,他们说是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而我也没法证明是在试用期内,所以必须提前30天。当初进公司还交了300元服装押金,开的收据却是写培训费,最要命的是我手上没有任何在公司工作过的证据可提交劳动部门(连工作证都没有),今天回公司拿走交接班记录本,上面有我每天的签名,公司居然报警称我偷了商业机密,还威胁说我的资料、入职手续都在他们手上,问我是不是300元培训费不想要了。
公司不是要帮员工买保险的吗,我若考公司我的保险帐号他们说不出来是不是就可以证明我是在试用期内?
试用期应该以书面形式约定,没有书面约定试用期,视为没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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