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报销一部分,但2008年12月25日其公司人事部门说要和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是否合法呢?
各位律师:
外人人口在青浦一家企业工作,于2007年3月份查出肿瘤,并至今在医院治疗,由于公司给其交了综合保险,可以报销一部分,但2008年12月25日其公司人事部门说要和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是否合法呢?
律师建议:关键看是否属于医疗期,医疗期具体计算要根据工作年限及疾病综合考虑的,在医疗期及休息期内是不允许解除合同的。至于过了以后,可以找律师沟通。欢迎电话联系我,或者预约面谈。谢谢!陈亮律师执业证号:0920081110036执业机构:上海陆兵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合同、欠款、劳动争议、人身损害等诉讼、法律顾问、律师见证、代写文书、法律咨询等。地址: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人民西路416号咨询热线:1381658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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