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以乙人在外地不方便接听我电话为由不肯给我乙的联系方式,请问他是不是有理由扣住这个押金不退还?

他以乙人在外地不方便接听我电话为由不肯给我乙的联系方式,请问他是不是有理由扣住这个押金不退还?,第1张

我于8月代表公司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用于员工宿舍,房东为甲,经办人为乙,约定租期为1年。但是签完以后由于员工流动的关系要退掉这个房子。
因此根据合同的约定我提前3个月通知乙希望解除合同,乙说他已经联系过甲,甲对他说根据合同规定: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解除合同,需双方同意,方可办理退房手续,坚持“需双方同意”为由不肯接受我的要求,并以如果不租给我们早就租给别人为由拒绝退押金。于是我要求甲向我提供乙的联系方式,我直接和他联系,他以乙人在外地不方便接听我电话为由不肯给我乙的联系方式
请问他是不是有理由扣住这个押金不退还

位律师回复

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和押金不是一个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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