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

是否可以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第1张

律师您好:
1。我司台籍副总在昆山租房以供出差住宿,但租金并未取得任何发票,以致我司财务不能合法入帐
2。我司财务将无法取得发票的租金费用改以薪资名目虚增员工薪资(虚报员工薪资),并要求员工做假领款单据(虚增薪资由财务直接给付房东,员工并未实际领取),并于2007.8月将虚增员工薪资申报到昆山地税局
3。我司员工不同意此种做法,是否可以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公司发给经济补偿金
4。请律师给予意见

位律师回复

你所说的这种情况不属于《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你也不能适用该条规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公司发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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