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教师辞职未获批准离岗 被校方扣下毕业证

海口教师辞职未获批准离岗 被校方扣下毕业证,第1张

海口教师辞职未获批准离岗 被校方扣下毕业证,第2张

海口某私立中学一女教师,辞职未获校方批准便离职,陷入被动的学校方面以此为由,扣押了她应聘时交给学校的大学毕业证书。为讨回毕业证,该女教师诉至法院,校方则以其违反双方聘用合同在先为由拒绝返还。日前,终审法院依据有关劳动法判令校方归还该教师的私人物品——毕业证。
  缘起:


  开学一周,学校被“放鸽子”

  应聘到海口立新学校(化名)任教的童某,2004年7月与学校签了合同,约定聘用她为该校高中部地理教师,有效期限至2007年7月止。

  2005年8月底,学校马上就要开学,童某却递交了一纸辞职申请,让学校措手不及。开学后童某上了一周的课,见校方未批准其辞职,便单方决定离开该校。

  此后,童某多次向学校讨要毕业证书未果。2007年2月 她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请仲裁,被仲裁委以其申请已超过仲裁申诉时效为由驳回。随后童某起诉,请求判令立新学校退还其毕业证,并补发她的工资、补贴等。

  一审:

  扣留毕业证,是侵权行为

  经审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立新学校与童某签订的聘用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童某于2005年8月提出辞职后,校方便未向其发放工资、补贴等,童某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但直至2007年2月才申请仲裁,超过仲裁时效,因此要求对方支付其2005年7月的工资、补课费等7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校方扣留她毕业证书一事,一审认为,毕业证书是个人私有的专属物品。扣留毕业证属侵权行为,应当返还。遂判决立新学校限期返还童某的毕业证。

  上诉:

  她辞职,学校损失2万元

  立新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该校称,童某在新学期刚开学一周,为了自己的利益突然离开学校,使学校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当时就有8名学生转学和退学,导致学校该学期高一班的地理课无法开设。根据双方聘用合同约定:童某在任课期间无故停课或擅自离开学校使合同不能履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学校有权依法索取损失费5000至2万元。

  立新学校由此提出,童某应支付违约金2万元,如童某承担相应的责任后,该校才退还其毕业证。

  终审:

  不得以扣毕业证方式索赔

  海南中院终审认为,依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立新学校扣留童某的毕业证,违反了上述规定。如果该校认为童某违约给其造成损失,要求赔偿,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不能扣留对方私人物品作为解决问题的条件。遂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

  廖晖律师认为:

  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以“保管”为名收取劳动者私人证件,实际是为将来行“扣押”之便。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可见,立新学校扣留证件是违法的。

  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单位扣压劳动者物品或身份证时常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应合法处理。立新学校如果认为童某在任课期间无故停课或擅自离开学校使合同不能履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立新学校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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