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现在接受抵押单位赶人,并且没有任何赔偿,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应该有什么说发?
我朋友母亲是粮站下岗职工,在粮站享有分配的2间房子的居住权,现在粮站破产,在未对其通知的情况下,将房屋抵押给其他单位,现在该单位要求居住人搬离住房,并且没有任何补偿,请问这个做法合法吗?是否应该有什么说法?另外是不是有公房没有继承权但是居住人有资格终身使用权?
该粮站属于国有单位,各地粮站应该都有这样的情况,在粮食市场放开的情况下,国营粮站相继关闭,具体是不是破产我也不是很清楚,但是就是企业关闭了,员工大部分下岗,少数进入其他单位.就是这样的情况下,以前分配到个人手上的公房,现在原单位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抵押给其他单位,导致现在接受抵押单位赶人,并且没有任何赔偿,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应该有什么说发?
谢谢各位!
公有房屋使用人不能主张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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