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的促销这行业,公司可不可以以我不适合做促销为由而辞退我呢?

我做的促销这行业,公司可不可以以我不适合做促销为由而辞退我呢?,第1张

我是一名大专大三的学生.这学期就要出来工作了.前几天20号,我通过在学校设的中介公司,应聘到了一份兼职促销.当时和中介公司签了一个月的合同.但合同里只提到我方的违约责任,但没提到对方的违约责任.谈工资等遇时,对方只说有提成,说提成很低,但对方不愿透露提成的算法.合同里也没有提过提成的事.而且当时合同说会支付每月60元的交通补助,但是我的上班时间需要两次来回,也就是一个月要120元公交车费,前天公司叫我休息一天.昨晚我以交通不方便问她可否换个工作地点时,她以我不适合做促销为由,说我不用再上班了,她会和中介公司讲.
那请问:我现在和中介公司签的一个月约,这合约有效吗?
    我可以追求赔偿吗? 如果可以的话,是中介公司的违约责任,还是雇用我的公司的违约责任呢?
    公司叫我休息的那一天,我可以拿工资吗?
    雇用我的公司只付了我一半的交通费,那到底雇用我的工司有没有义务支付我所有的交通费用呢?
    我做的促销这行业公司可不可以以我不适合做促销为由而辞退我呢

位律师回复

  如果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的,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二倍。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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