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发改委:8月1日起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一步精简

石市发改委:8月1日起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一步精简,第1张

石市发改委:8月1日起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一步精简,第2张

为推进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按照省发改委有关文件精神要求,日前,市发改委下发了《关于精简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依据此通知要求,8月1日起,市发改委将进一步精简建设项目审批事项,项目管理权限进一步下放。

  备案类项目

  凡需省级备案项目,均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市区周边区域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项目、跨县域的项目、新增年耗能5000吨及以上1万吨以下标准煤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五大基地的建设项目备案。其它项目,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县(市)、矿区或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市发改委。

  核准类项目

  由于省发改委权限下放,市本级将新增12项核准事项。具体内容为:除滹沱河、沙河、磁河、木刀沟、洨河、冶河、槐河等河流外的本市其它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不含)的水电站项目;除跨设区市以外的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项目;非跨设区市的公路项目(不含国道、高速公路);非跨设区市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千吨级及以下通航建筑物的内河航运项目;日供气20万立方米及以上独立煤气厂、液化石油气、天然气门站、城市供气管网的城镇供气项目;供热面积20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城镇供热项目;跨县域供水、高档房地产和所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建项目;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投资为2000万元(含)以下及省重点风景名胜区、省自然保护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投资为5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市属以下投资单位和在市区内建设的其它社会事业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允许类项目和鼓励类且不需进口设备的外商投资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

  同时,五大基地的建设项目和市区周边区域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核准。

  县(市)、矿区发改局新增4项核准事项

  由于省、市发改部门审批权限下放,自8月1日起,县(市)、矿区发展改革局新增4项核准事项。具体内容为:日供气2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独立煤气厂、液化石油气、天然气门站及城市供气管网的城镇供气项目;供热面积200万平方米以下(不含)的城镇供热项目;非跨县的其它城建项目(不含跨县域供水、高档房地产和垃圾发电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除旅游外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各县(市)、矿区发展改革局和省级以上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完成核准事项后,要同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

  审批程序简化

  在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时,市发改委也进一步简化了审批程序。

  一是实行“一日备案”制度。凡符合要求的备案项目,办理备案时间缩短为1个工作日。

  二是简化审批类项目办理程序。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类项目,由审批改为核准,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核项目申请报告,且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凡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且建设规模小于5000平方米(含)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办公楼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核概算和下达投资计划,同时,原该类项目审批处室负责向投资计划审批处室出具对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审批意见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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