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住院时间为31日,医保局以此为由超过5日不上报不予受理,请问我到底还能不能享受医疗保险?
我在天津开发区某单位工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我在2007年5月30日晚,手腕不慎被玻璃拉伤,伤势很严重。送往塘沽医院进行治疗,做完手术后已是31日早上2.00并住院。于2007年6月4日委托他人及单位管理员上报医疗保险局(住院费共花费1万1千多)。
问题是:医院开据住院时间为5月30日,实际住院时间为31日。医保局以此为由超过5日不上报不予受理。请问我到底还能不能享受医疗保险?
应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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